1.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使命,是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职责。必须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积极适应国际形势新变化,找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着力点。
2.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的动力源泉,是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于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必须以创新的理念和方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不断完善审判体制机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向现代化迈进。
3.坚持司法主导。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必须强化司法主导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性优势,妥善处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査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査,在依法支持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加强监督,严格规范。
4.坚持平等保护。要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和不同国别当事人之间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无论是本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都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享有平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5.坚持严格保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方向。必须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以有利于激励创新为出发点,严格执行法律,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坚持分类施策。正确把握技术成果类、经营标记类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不断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以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球友会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知识产权特质、需求相适应。
7.坚持比例协调。统筹兼顾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坚持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8.坚持开放发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是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既立足现实和国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和主流做法,大胆吸收和借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认真总结和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经验,不断增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
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2017年4月20日)
1、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法〔2016〕334号)
2、着力强化政策指引,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和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归纳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四项司法政策。全国各级法院要努力践行上述司法政策要求,使知识产权审判更好地适应和推动我国的创新发展。
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是司法本质属性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是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树立大国国际形象的重要方式。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法章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最大限度地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章的预期,避免司法标准不统一或者变化频繁。要更加重视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作用,通过明辨是非和明晰法律标准,为当事人选择正确行为模式提供指引,为直知识产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提供依据和参考。要更加重视司法裁判的价值引导作用,始终将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保护的重要价值追求,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和信赖感,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和全面性。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强化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满足权利人的正当保护需求。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努力构建资源优化、运行科学、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体系,努力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全方位和系统有效的保护。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加大司法审查的深度和力度,彰显法治形象。
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要更加重视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作用,致力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要更加重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既要尊重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注重以诉讼权利的平等、诉讼程序的规范和诉讼过程的透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又要以解决实体问题和实现实体公正为终极目标,避免程序空转或者机械司法。要更加重视查明客观事实,切实增强司法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效果。
进一步发挥司法审查和司法监督职能。要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严格限制。既要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又要强化对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査,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査取证、证据审査、授权确权实质要件、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要正确处理严格程序运行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关系,当事人因行使程序权利的瑕疵而可能影响其重大实体权益,甚至可能导致其丧失救济机会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补救机会。兼顾实质性解决纠纷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妥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积极探索改进行政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方式,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被诉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否决了某项专利商标申请或者专利商标权,其所依据的基础事由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已经确定不复存在,维持被诉行政授权确权行为对于申请人或者权利人显失公平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直接判令撤销该授权确权行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被诉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处理结果部分错误,且该错误部分可以分割处理的,可以尝试部分改判,责令行政机关仅就错误部分重新作出裁决。
进一步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关系。既要依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提高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致力于实质性解决纠纷,确保当事人及早获得公正结果。合理强化特定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保障民事案件处理的公正和效率,并对后续行政纠纷的正确解决形成引导。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而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侵犯其合法在先权利为由,直接起诉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既不需要以行政程序的处理结果为先决条件,也不需要因行政程序正在进行而中止诉讼。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在穷尽权利要求解释的途径和方法后,仍然无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且无法通过解释予以澄清的,可以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须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形势发展变化、增强发展动力、把握发展主动权、更好引领新常态的必然选择。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基调和基本导向。必须毫不动摇、旗帜鲜明地落实严格保护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
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实现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严格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对于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或者违反竞争法的行为,要准确定性,坚决制止,充分赔偿,决不允许法外施恩。要用足用好用活知识产权法律空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釆取有效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给权利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使侵权人付出足够的侵权代价,努力营造侵权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要妥善行使司法裁量权,以有利于严格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和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为出发点,作出体现严格保护效果的选择。
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双重特点,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既要力畫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要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对于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瑟行为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适当高于市场价值的损害赔偿。根据商标鱼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和规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尺度,坚决遏制恶意侵权行为。对于直接故意侵害商标权,具有重复侵权、假冒商标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加大对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或者酌定赔偿时,应另行计算合理的维权成本。
强化临时措施保护,提高司法救济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合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凡是符合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釆取有关措施。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兼顾迅速处理与查明事实的需要,依法及时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合理把握行为保全的条件,评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市场声誉的不利影响、市场先发优势的破坏、正当经营行为被排挤出市场的可能性等,均可纳入考量。
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有效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以诚信原则为指引,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力义务,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一方当事人已经尽力举证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需要以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真实;一方当事人故意毁损、隐匿证据、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可以推定该证据或者证人所证明的事实不利于该方当事人。对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制裁。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分类施策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具有内容丰富、种类多样、领域广泛的特点。正确把握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及其不同的保护要求,采取有区别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量体裁衣、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其特质、需求相适应。
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要根据其权利类型法定性、权利范围限定性的特点,维护权利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增强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在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内给予严格保护,不打任何折扣;在权利范围之外,允许自由借鉴和模仿。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根据维护商业标识声誉和显著性的目的,结合保护范围弹力性的特点,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尽最大努力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模仿搭车的空间。对于著作权、邻接权等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要根据保护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的双重需求,考虑作品著作权的有限开放性以及邻接权的相对封闭性的特点,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尊重和合理回报。
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判断标准。深刻理解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扭曲和破坏健康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正确界定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界限,切实维护统一开放、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确和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要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影响评估等方法,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提高评价标准的客观性,避免陷入简单主观的道德评价。切实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及时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增强市场活力。坚持效果导向,正确运用法律判断和经济分析,提高垄断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垄断行为的分析判断通常需要借助于经济分析,但是行为的定性最终属于法律判断。既要合理运用经济分析的结果,更要抓住垄断行为对竞争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消极影响这一行为本质,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符合现实的结论。
加强对关键环节、特殊领域及特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加强对职务发明、技术合同、计算机软件侵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对创新有重大影响的关键环节的重视和研究,从有利于保障创新资源的市场优化配置、有利于维护创新机制健康运行的角度分析和考虑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司法措施。加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依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计算机中文字库等因历史传统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交织而形成的特殊法律问题,要根据我国的历史、国情和产业发展需求,独立思考和判断,正确认识其创畫新价值和我国的产业利益所在,依法合理运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积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知识、遗传J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鱼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注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相关方的精神权利,又要注重保护其经济权利。要坚持尊重原则和来源披露原则,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信息来源。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以及公私法兼具的保护模式,根据主体确定程度、内容创新程度、利用行为的性质及其效果等因素,正确确定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综合运用驰名商标、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法律规定,加强中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促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加强对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出现的转运过境、平行进口、定牌加工等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要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和具体规定,既要考虑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监管特点及便利贸易自由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求,又要考虑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保护权利和激励创新是知识产权司法的双重属性和功能。前者着眼于对既有创新成果的肯定,后者侧重于对未来创新活力的激发,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应当致力于两者的协调。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坚持比例协调,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实现权利人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均衡发展。
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在科技成果领域,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应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造性程度和撰写质量相协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既要立足于整体视觉形象的相同或者近似,又要以创新性的区别设计特征为基础,根据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强度。在著作权领域,要根据文学艺术类作品和科学事实类作品在作品特性、创作空间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作品独创性尺度,既要坚持独立创作原则,又要维护最低限度的创造高度,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努力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在商业标识领域,要妥善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不正当手段等弹性因素,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
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根据被侵害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及对侵权行为人营利的贡献度,提高赔偿数额。对于销售商、网吧经营者、终端使用者,则要依据具体情节合理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产品合理对价的,可不停止相应使用行为,以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侵权纠纷,要充分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历史成因、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现状等因素,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诚实信用和尊重客观现实的处理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注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符合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提高,产业创新和发展需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同步提高。对于因技术或者商业模式创新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被诉行为的特点以及经营管理能力,合理界定被诉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和预防义务,促使其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参与者。
依法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人权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平衡和均衡发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他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应以其他财产权的权利人是否善意作为划定权利界限和是否容忍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应兼顾公共利益。高度关注“互联网+”背景下创新的需求和特点,善于用创新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互联网领域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深入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等网络环境下的专利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和总结其侵权判断规则的特殊性。结合信息网络环境的特点和实际以及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认知能力,参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具体知情、侵权事实明显等标准,准确认定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过错,使其承担与行为特点、技术水平和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审查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妥当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既要维护该规则对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又要注意该规则对网络交易平台中实体交易行为及网络商户利益的重大影响,防止权利人滥用该规则妨碍正当经营行为。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冨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司法主导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的基本要求;严格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分类施策是实现严格保J护的基本方法;比例协调是严格保护的统筹原则。四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萱——陶凯元:《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服务——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的讲线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8~15页。
二、准确定位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定位,取决于三个基本因素,一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二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三是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和属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要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我们结合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探索,认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应当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一)加强保护是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所处国内外环境的必然选择加强保护,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加强保护,首先,要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效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在法律存在弹性空间或者法律适用存在多种可能时,行使司法裁量权应以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做岀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最后,在法律范围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切实体现加强保护的效果。加强保护是由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国内外环境的新特点所决定的。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深度融合,正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创新成为最鲜明的时代特色,成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明显增多,经济复苏之路艰难曲折,世界经济面临严峻挑战。历史经验启示我们,球友会走出危机,最根本的还是要依靠科技、依靠创新,通过科技创新的重大突破,提供新的经济增长引擎。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全球正进入一个创新空前活跃的时代。与此相适应,各国纷纷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战略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加紧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国际竞争更加激烈。2011年美国发布新版的美国创新战略,围绕为创新保驾护航的目标,提出了改革专利审查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等原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的利器。2011年8月,英国发布《英国知识产权国际战略》,鼓励本国企业家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通过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2011年6月,日本政府推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2011》,以应对全球化、网络化时代的新挑战。在抢占国际知识产权制高点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意图非常明显。2011年10月1日,部分国家在日本东京签署了《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该协定设立了超越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提升和落实,加大对假冒和盗版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随着知识产权在获取国际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岀和我国经济科技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日益强烈,对我国发展的防范和遏制心理增强。部分国家片面宣传知识产权保护道德化的意识形态,把国内经济发展不力、贸易逆差增大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诋毁、丑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形象,并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对我国施压力度。2011年12月12日,某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向该国国会提交了一份评价中国入世后各项进展状况的报告,该报告延续了指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一贯做法,并称将通过双边及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寻求解决方案,强调该国将继续向WTO提起诉讼。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
从国内来看,我国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越发明显,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经济社会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坚持创新驱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和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加强m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已经成为我国z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外在压力和内在需求两个因素中,内在因素的作用和力量日益突出,是我鱼们确定加强保护这一司法政策的主导性因素。这一变化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消极的被动接受阶段转变为主动选择的时期。
(二)分门别类是适应知识产权自身属性和特点的必然要求分门别类,是指在加强保护时应根据不同知识产权自身的属性和特点,在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范围内有区别地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简而言之,加强保护有其针对性和适应性,应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分门别类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和特质差异性。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既有类似绝对权的权利,又有具有某种相对性的应予保护的利益(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行为所体现的利益);既有纯粹经济性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又有兼具精神性质的权利(例如版权)0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这些领域中的权利,大致可以分为科技成果权和商业标识权两大类。
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于技术成果的扩散和传播对社会进步的重大推动作用,法律对该类知识产权往往设定了较高的保护条件,保护范围相对较小,法律边界较为清晰。与此相适应,边界范围内的保护强度相对较高,而边界之外则通常属于可以自由借鉴模仿的领域。由此所决定,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定性特征。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类型、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均由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色彩。因此,法律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穷尽性的,凡是科技成果专门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权利类型或者权利内容,通常不属于权利的范围,司法一般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以专利权为例,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规定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权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规定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四种权能。两者对比可以发现,与发明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缺少了“使用”这一权能。它表明,立法已经把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加强保护时,司法不能无视法律的这一有意安排随意进行“漏洞填补”0二是具有较短的保护期限。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如果受到长期的保护,则会造成技术的长期垄断,妨碍技术的传播和利用。因此,各国的知识产权法无不对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确立较短的保护期限,而且权利到期后一般不能续展。保护期限届满后,科技成果当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三是权利范围的严格限定性和权利边界的清晰性。技术成果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构思,不仅直接影响着社会对科技成果的运用和大众对科技成果的共享,也构成后续创新的基础,因此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以免压缩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空间。同时,它与生产和投资关系密切,如果缺乏清晰的法律边界,企业和个人就会对自己的商业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预期,必将制约商业生产和投资行为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各国立法和司法无不尽力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设立清晰的法律边界。
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其保护目的在于维护商业标识的声誉和显著性,制止不正当的搭车模仿行为,保护公众不受模仿性标识的误导,从而为企业的长远发展铺平道路和清除障碍。与此相适应,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会超出权利人自身使用权的界限,具有一定的弹力性和模糊性。由此所决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截然不同的特点:一是权利法定性的色彩较弱。法律对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一般不具有穷尽性,在专门法保护之外,商业标识通常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二是保护期限的永续性。由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标识的区别性,防止公众受到误导和误认,因此只要该商业标识存在,法律对它的保护就不应该停止。所以,商业标识的保护通常不受期限的限制,即使存在期限,该期限也是可以续展的,实际上达到了永续使用的效果。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身是没有期限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十年的保护期,但是这个期限不仅可以续展而且不受次数限制。三是保护范围的弹性力和权利边界的延展性。为了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尽最大努力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法律往往通过设定裁量性的法律标准对商业标识的给予较宽的保护范围,限制模仿搭车的空间,同时也使得其保护范围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种伸缩性与商业标识的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有关,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越宽,反之则越窄。
即便对于同一种知识产权而言,其内部也并非都是同质的,同样有着不同的保护特点和需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内部,还存在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区分,前者更注重对具有技术效果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保护,后者则保护具有美感的设计方案,两者在保护对象上具有显著差异。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是在著作权内部,还存在更具实用功能蓄和科技属性的技术性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地图、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以及建筑作品等)和更具欣赏功能和文化属性的文学艺术性作品(例如文字作品、音乐作瑟品、电影作品等)的区别。这两类作品在独创性的把握、保护范围的确定上就存其在很大不同。同一种知识产权内部的这种差异性,也同样决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和强度上的差异性。
(三)宽严适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规律性的要求宽严适度,是指加强保护应当以我国的国情和保护需求为尺度和限制。加强保护不是盲目提高保护水平,而是要以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为基础,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确定相应的保护尺度和界限。宽严适度是由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所决定的。
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发挥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很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一定可以促进国家的创新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护强度增加往往会制约经济发展;只有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适当提高保护强度才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果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和保护水平不适当,超过社会的或特定行业的发展水平,其消极方面就可能超过积极方面,成为进步的障碍。因此,我们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宽严适度的理念:“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匹配,起到引领未来的作用;同时,又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过高或者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不仅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需要宽严适度,就一种具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而言,同样需要结合其具体特点和保护需求,实现宽严适度。“过分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由于过度垄断带来的成本问题,而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则会引起过度的搭便车现象,并导致在创新领域减少投资的情况。任何立法的难点就在于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永远面临这样一种矛盾的状态:没有保护就不会有足够的创新,但是有了过多的保护又会妨碍创新成果的扩散与运用,反过来又会制约和妨碍创新。寻找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的“度”,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永恒追求。
我们希望通过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经验进行分析、总结、提炼,提出“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使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理念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更趋理性和成熟,更加主动和自觉。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文件:《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2年2月1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8页。
强化创新保障,促进创新活力竞相迸发要把保障创新和发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要根据专利权等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既要避免创新和贡献程度高的知识产权所受保护不足,影响市场创新动力,又要避免创新和贡献程度较低的知识产权获得过高保护或者不具有创新性、不符合保护条件的知识产权获得保护,形成不合理的市场竞争障碍。要根据不同作品类型的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独创性尺度,努力实现作品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独创性范围和尺度相适应。要妥善运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不正当手段等弹性因素,使商标权保护的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相适应。要处理好知识产权的法定性与开放性关系。既要维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对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界定,又要在不抵触基本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前提下,适时慎重地补充承认新类型知识权益。对于能够纳入现有知识产权框架、具有保护需求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需要的,可按照其所属或者最相类似的权益类型给予保护。
——陶凯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线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6-17页。
2.更新观念,切实增强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加强保护观念,充分认识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J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用足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加强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降低维权成本和加大制裁力度。要强化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观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注意适应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保护需求,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适应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更加符合我国文化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新要求。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发展。要强化初次裁判正确观念,高度重视提高第一审初次裁判的正确率,使当事人及早获得司法公正,提高服判息诉率和减少上诉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8号)
(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内涵司法主导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的基本要求,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司法和行政执法关系的基本定位。司法主导并不是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主动添加的内容,而是在前述国际国内形势下,知识产权工作的必然要求。三十年前,我国在初步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过程中,除了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要求外,主要是学习借鉴了德国的立法模式。经过了三十年的发展变化,司法主导政策的提出可以视为一种必然结果。司法主导,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争权,而是因为当事人要依,而司法的程序性、终局性、权威性、稳定性等特点以及我国司法机关的审判能力,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实现维护当事人权利、裁判是非的目标要求,足以担负起司法主导的历史责任。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5年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行动计划(2014-2020))等文件都明确提出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都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国家的这种制度安排,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履行好这个神圣职责。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是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近年来,经过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承认,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当前还只是一种目标和理想,并未完全成为现实。在新一轮知识产权法律修改过程中,有关部门强化行政保护的倾向较为明显。在这种情形下,进一步强化司法主导的理念,切实增强发挥司法主导作用的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主导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应是切实的行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是喊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的,有作为才能有地位。各级法院要根据陶副院长的讲话要求,勇于探索、真抓实干,在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稳定性和导向性、实效性和全面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上狠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优势。要增强敏感性和全局观、大局观,正确处理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坚决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要增强司法自信和定力,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和深度审查,及时明确法律标准,切实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要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防止姑息迁就。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而取得的知识产权,要深刻认识此种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抛弃行政程序当然优先或者必须前置的僵化思维,善于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歌力思商标侵权案、赛克思商标侵权案等的提审判决就体现和贯彻了这一精神。
严格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党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明确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彰显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是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变化。中央提出严格保护,恰恰出现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当中,当前所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改革,需要一大批创新产业来驱动,在这种背景下,必须要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严格保护体现的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先进生产力,而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章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如果我们继续沿用传统的发展模式,后果可想而知。谿我国是大国,大国就要有大国的风范,就必须担负起大国的责任,在这个问题上瑟既要保持头脑清醒,又要目标远大,不能马虎,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也是维鱼护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的重要方面。
从“加强保护”发展到“严格保护”,既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更高要求,又蕴含着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和效果的更高期待,是民心所向和战略抉择。只有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原创性发明的增长,才会有创新的积极性和对创新的深度投资,才能真正营造激励创新、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内创新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迅速提高,我国将成为当前和今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更大受益者。当前,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的主导性社会共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严格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釆取有效措施,把严格保护的精神真正贯彻到司法实践当中。
当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有其恰当的实现方式和手段,不是超越法律、无原则地盲目提高保护强度。严格保护,必须严格依法,遵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原则精神,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和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陶副院长在讲话中从严格执行法律、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临时措施保护、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四个方面对实现严格保护的手段和途径做了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分类施策是实现严格保护的基本方法。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许多问题上,我国和发达国家遇到的难题相同或相似,例如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不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处在领先水平。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一些世界性难题,我们必须理性认识。任何问题都有一个逐渐暴露的过程,而我们也要有一个思考研究的过程。分类施策的核心就是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同时留有一定的余地。分类施策的基础和依据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丰富性、种类多样性、领域广泛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平衡性。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和领域有着各自不同的属性和特点,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不同领域也存在发展的不平衡性:既有涉及国际前沿尖端的标准必要专利、垄断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高度疑难复杂的案件,又有常规性的简单案件;既有涉及高技术领域的专利、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对创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又有因历史传统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交织而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计算机中文字库等特殊法律问题;在定牌加工、商业维权等领域,在侵权判定和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分歧。这就决定了在实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时,不能搞一刀切,要注重提高司法保护措施、手段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分类施策,要求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时,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对症下药、量体裁衣,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与其特质、需求相适应。需要抓住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和定向施策,尽快提高司法保护效果。
比例协调是严格保护的统筹原则和目标追求。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佳效果,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规律、国情实际和发展需求相匹配,权利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获得均衡发展。作为一种统筹原则,比例协调对严格保护、分类施策确立了导向和界限,是评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重要尺度。比例协调,源于利益衡量,再上位是公平公正,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能够协调和兼顾相关方面。
比例协调,要求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区分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作用和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恰如其分地给予保护和确定赔偿;根据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发展需求,协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谐统一。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理念和导向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的高度,对于司法政策的运用更为成熟和自觉。
^宋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线日),载陶凯元主编、球友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8页。
“加强保护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基本定位和政策取向”,同时又指出加强保护有深刻内涵,要区别对待、分门别类和宽严适度。这就要求我们深刻把握加强保护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加强保护以区别^■待为前提,区别对待是加强保护的应有之义。加强保护*是基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岀的,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导向。同时,加强保护不是抽象和盲目的,不是绝对的和无条件j的,不是一味简单地提高保护水平,而是有其深刻内涵和丰富内容,有其针对性至和适应性,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为前提和基础。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种类多样性和差异性,并非“铁板一块”。各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特质和保护要求。例如,专利权保护创新性内容,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区别性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调整的智力成果或者区别性标识进行有限的补充保护。不同知识产权各有其特殊的保护政策、保护标准和保护思路,在加强保护时要注意适应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特点,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既要区别对待,又要注意利用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共通性和互补性来加强保护。不同知识产权从不同角度对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提供保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具有个性和排斥性,需要区别对待。同时,不同知识产权之间又存在共通性和互补性,可以相互配合、相互借鉴。在加强保护时,既要尊重知识产权的个性,区别对待,又要利用其共通性和互补性,充分发挥协调保护的效应,满足保护需求。例如,不同类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功能性内容,其相互之间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交叉;外观设计专利则是保护美感的,但也可能是具有功能性的美感。专利保护思想,而版权保护表达,但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又有关联性和相对性;在涉及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领域,版权保护又有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功能或者目的。要以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立法精神或者立法政策是否相抵触为根本依据,准确把握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排斥性和互补性。对于涉及立法目的相抵触的保护领域,要注意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的界限和法律适用的差别,不能随意叠加保护和补充保护。在法律调整的功能和目的上可以兼容或者互补的领域,要注意其法律适用的相互借鉴性或者互补性,实现协调保护。例如,现代社会中版权的商业气息越来越浓,美国法院曾经在1984年的索尼版权侵权案中借鉴了专利法上的技术中立原则。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晨光笔”案件中判决认定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就恰当地运用了这种互补性,达到了协调保护的效果。
加强保护、区别对待的目标是实现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宽严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政策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性手段。知识产权既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又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其边界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模糊性。无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强度,都有政策上的考虑和利益上的衡平,都存在弹性的法律空间。这也是我们特别强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保护、区别对待一方面要符合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和特点,另一方面要适应我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实现宽严适度。例如在专利领域,既要根据专利创新程度、所属技术领域特点和产业政策加大保护力度,又要适应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实现力度和适度的统一;在商标领域,要尽量划清商标之间的界限,为知名品牌的发展留足空间,要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合理确定其禁止权的范围和强度,但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历史、现状和公平因素,允许商标的善意共存;在著作权领域,既要加强保护,也要注意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产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发展。
——孔祥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