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积极合理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及时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具有迅速制止涉嫌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既要积极合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依法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又要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防止申请人滥用行为保全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要强化对行为保全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益的正当性和稳定性的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申请采取行为

  积极合理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及时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具有迅速制止涉嫌侵权行为的制度功能。既要积极合理发挥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依法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又要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防止申请人滥用行为保全制度不正当地损害竞争对手。要强化对行为保全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益的正当性和稳定性的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时不提交专利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或者提交的专利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显示其专利权存在无效理由的,原则上不宜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陶凯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线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8页。

  14.严格把握法律条件,慎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要妥善处理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以及是否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应考虑被诉企业的生存状态,防止采取措施不当使被诉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字面侵权,其行为还需要经进一步审理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岀判定时,不宜裁定责令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在被申请人依法已经另案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或者已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下,要对被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慎重裁定采取有关措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加强在诉前停止侵权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应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对于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法发[2009]23号)

  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

  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关键是要依法进行。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査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线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行为保全制度(包括诉前或者诉中责令停止侵权)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领域已经施行多年,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行为保全制度扩展到所有民事领域。一方面,妥善运用行为保全,对于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在有限时间内基于有限证据作出的临时保护措施,其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多年来,由于行为保全措施的风险性,我们对行为保全制度采取了非常谨慎的司法态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救济效果,甚至影响了司法权威。为此,近年来,我们调整了包括行为保全在内的临时措施的司法政策,要求积极合理运用临时措施,强化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意图明确行为保全条件,规范和完善程序运作,充分发挥行为保全制度的效能,同时尽量预防或者减轻其被不当运用的风险。该司法解释稿已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进一步修改中。各级法院要结合自身经验,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

  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为保全在竞争领域尤其是商业秘密领域的适用,根据商业秘密临时保护中的特殊性,球友会正确把握临时措施的条件要求和规范运作程序。员工离职后持有其在原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有证据证明其有不当披露或者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使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处于被侵害的现实危险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宋晓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线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

  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一)基本案情

  雅培贸易公司是ZL6.0号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并获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及提起诉讼。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YL-650A”“YL-750A”“YL-1000A”等型号的可密封塑料容器(简称被控侵权产品),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雅培贸易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提供了现金担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同时,涉案专利权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十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法院裁定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作出裁定后,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辨法析理,促使被申请人从最初的拒绝签收诉讼文书转变至自动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

  本案系人民法院维护食品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首先,在社会效果方面,食品安全,尤其是奶粉安全问题是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雅培奶粉是世界知名奶粉品牌,本案的处理结果及时制止假奶粉罐的泛滥,从源头上对假奶粉进行治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和努力。其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院考虑销售环节、维权成本、权利保护期限等具体因素,准确认定行为保全中“难以弥补损害”要件,迅速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准确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最后,在确保诉前行为保全的实际效果方面,法院积极督促被申请人执行保全裁定,并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充分实现了以行为保全促调解的社会效果。本案是北京市法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表明了人民法院积极满足社会司法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

  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季康称:钱钟书(已故)与杨季康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暧(已故)。钱钟书、杨季康及钱環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国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季康认为,钱钟书、杨季康、钱環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環、钱钟书先后于1997年3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钟书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行使。钱暖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季康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保护,发表权由杨季康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季康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季康主张,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季康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季康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季康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暧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本案是人民法院作岀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钟书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釆取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钟书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