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友会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12-29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11月20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服务方式,优 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推行代 办帮办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沧政务字〔2020〕19号)文件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办服务”,是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11月20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服务方式,优 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推行代 办帮办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沧政务字〔2020〕19号)文件要 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代办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代办服务”,是指市政务服务中心, 围绕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的全部政务服务事项,为省、市政 府认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的政策咨询、报批指导、协办代办等各类服务的总称。

球友会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代办员,开展代办服务工作。进 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单位设立一名首席协办员,对代办项目涉及本 单位的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专职协办员(经办人),负责具体工作对接。

  1、全心服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 到政务服务全过程,聚集企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整合资源,有的放矢地提供全流程、全覆盖的代办服务。

  2、依法高效原则。代办服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 效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企业群众合法权益,不得改变审批事项的法律关系,做到代办不包办、服务不揽责。

  3、自愿免费原则。代办服务实行自愿原则,由服务对象自愿、主动申请,任何人不得强制企业、群众实行代办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群众交纳的费用外, 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4、协调联动原则。优化完善上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打造群策群力的协同服务模式,合力推进代办工作的实施。

  (三)加强与各审批部门联系沟通,开展并联审批,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一)明确对接代办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办员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

  (二)按照审批部门的要求,在代办员指导下进行有序申报,及时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一)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代办服务申请登记表》,提出代办委托申请;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符合条件后,签订《代办服务委托协议》,代办程序启动;

  (三)代办员召集协办员为项目提供联合指导,运用并联审批等服务方式提供优质代办服务;

  (四)相关审批部门接件后抓紧审核,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代办员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五)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及时向申请人移交有关资料,双方在《代办项目办结单》上签字,代办结束。

  (六)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申请人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申请人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在《代办项目委托终止单》上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七)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将代办工作相关资料统一归档,填制代办工作台账。

  (八)申请人填写《代办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会议由项目代办员、各审批部门专职协办员(经办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各审批部门首席协办员参加。

  2、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第十条建立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各审批部门配合,重点 解决代办过程中的难点、阻点问题,明确解决途径,形成推进合 力。各审批部门应充分发挥掌握政策、熟悉业务的优势,积极为代办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供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代办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代办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规范化、标准化代办工 作流程,深化配套改革举措,及时研究解决代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大程度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 加强代办服务工作的监督考核,通过定期考核、检查、通报等形式,不断提高代办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代办服务评价制度,通过填写评价表、电话回访等不同 形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代办服务工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甲乙双方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沧政办字〔2019〕46 号)》、 《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推行代办帮办服务工 作的实施方案》 (沧政务字〔2020〕19号)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代办服务委托协议。

  1、明确对接代办服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2、 向乙方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信息,与代办员共同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工作;

  6、 向乙方及时、客观反映代办员的工作表现,并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球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为甲方在市级及以下部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提供咨询、指导、协调、联办等相关服务。

  4、 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及时向甲方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二)乙方确认符合条件后,双方在《代办服务委托协议》上签字,球友会代办程序启动;

  (三)乙方召集协办员为项目提供联合指导,运用并联审批等服务方式提供优质代办服务,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甲方;

  (四)项目代办完成后,乙方及时向甲方移交有关资料,双方在《代办项目办结单》上签字,代办结束。

  (五)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甲方要求终止代办委托 的,乙方应与甲方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六)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甲方填写《代办服务质量评价表》,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主动提出终止代办委托,双方填妥《代办项目委托终止单》后,本协议终止。

  (三)因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 或甲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做假行为,不按相关规定申报审批,以及据不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行为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能按协议要求履行的,乙方经书面告知理由后,有权立即终止本委托协议。

  (二)乙方将认真依法履行有关服务职能,但不保证所委托事项能完全按照甲方所希望的时间和结果办结。

  主办单位:沧州市行政审批局(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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